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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171
核心提示: 津国税所〔2007〕13号 全文有效成文
 
津国税所〔2007〕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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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我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但由我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并统一代征税款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国税局征管的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每季度应按规定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按法律法规规定应退的企业所得税,国税局征管的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应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手续。其申请退税时,应按规定填写《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信息传递表》(见附件一)一式三份;
    (二)税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或完税凭证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国税局征管的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应退的企业所得税超出纳税年度主管国税机关对其已征的企业所得税部分,应由地税机关办理退税事项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出具《收入退还书》。上述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有关退税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主管国税机关加盖公章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信息传递表》原件;
    (二)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收入退还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主管地税机关应对国税局征管的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及退税金额认真核对,经审核无误后,在不超过纳税年度主管地税机关按征收率3.3%代征的企业所得税的额度内予以退税。
    五、《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信息传递表》一式三份,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主管地税机关应留存的一份由纳税人在办理退税手续时提交。
    六、市国税局《关于我市货物运输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税所〔2004〕74号)的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关于我市货物运输企业代开票纳税人减免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4〕10号)中“上述代开票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在减免税期间,代开票纳税人可持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减免税通知书》等有关资料,每半年到主管地税分局办理退还应当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退税手续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同时废止,有关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七、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要积极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做好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退税工作。

    附件: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信息传递表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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