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制定的《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