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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总分支机构税务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199
核心提示: 豫国税函〔2007〕127号 全文有效成
 
豫国税函〔2007〕12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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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协调强化200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总分支机构间的税务管理工作,并保证全省执行涉外税收政策口径的一致性,省局现对豫国税函〔2006〕158号文件中总分支机构管理的有关具体问题补充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总分支机构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备案事项审核工作流程。
(一)申报备案。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报送的财产损失等备案事项中若包含有某营业机构的涉税事项,则该营业机构应同时就该涉税事项于4月10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二)初核。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对该营业机构申报备案的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事项进行认真分析审核,并于4月20日前将该营业机构申报备案的财产损失金额、损失原因及调查核实情况层报省局。
(三)复核。省局在调研及召开分析评审会后,确定全省统一的政策执行标准。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该标准进行二次审核后,填写《税前扣除项目审核确认表》并传递至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四)比对扣除。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5月31日前,依据各营业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金额与汇缴机构申报备案的全部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事项进行核对,凡未经各营业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一律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总分支机构收入、成本费用的协查时限。
营业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有责任就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核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应自接到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的《营业机构税务事项协查函》之日起15日内,将结果函复汇缴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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