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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27
核心提示:国税发[2008]2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11-08
国税发[2008]2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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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9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7年11月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体育事业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向体育事业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137号)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向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捐赠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通知如下: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筹委会的捐赠,可按现行 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办法,准予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00七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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