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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物资集团公司等6家企业停止执行汇总(合并)纳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29
核心提示: 国税函〔2007〕347号 全文有效成文
 
国税函〔2007〕34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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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汇总(合并)纳税的管理,现对广东物资集团公司、海南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外交人员服务总公司和新华通讯社等6户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度起,广东物资集团公司、海南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外交人员服务总公司和新华通讯社等6户企业不再实行在公司总部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二、上述6户企业及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加强对上述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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