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返还手续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06
核心提示:京地税企[2007]39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10-12
京地税企[2007]39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0-12
 
字体: 【】 【】 【

宣武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北京市宣武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返还手续费是否征税问题的请示》(宣地税发〔2007〕130号)文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以下简称“三代”)纳税人取得的返还手续费收入,应并入纳税人年度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三代”而产生的有关支出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税收规定税前扣除。
    特此批复。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