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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及风险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00
核心提示: 国税函〔2007〕307号 全文有效成文
 
国税函〔2007〕30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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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防范与化解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银行卡跨行交易业务而出现的风险和损失,促进其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现对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和发生的特别风险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特别风险准备金的税前扣除

  (一)中国银联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允许税前扣除:

  1.按可能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总额(以下简称清算总额)计算提取。清算总额的具体范围包括:ATM取现交易清算额、POS消费交易清算额、网上交易清算额、跨行转账交易清算额和其他支付服务清算额。

  2.按照纳税年度末清算总额的0.1‰计算提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首次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本纳税年度末清算总额×0.1‰

  以后纳税年度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本纳税年度末清算总额×0.1‰-上一纳税年度末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

  3.由中国银联总部统一计算提取。

  4.中国银联总部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了特别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二)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注册资本20%后,再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特别风险损失的税前扣除

  (一)中国银联经采取所有可能的追缴措施和实施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确实无法追偿的下列特别风险损失允许税前扣除:

  1.因技术及操作规范、网络安全等方面事故而发生的无法追偿的损失;

  2.银行卡跨行交易发生的因责任人或责任原因不明,确属不能判定责任方的损失;

  3.银行卡跨行有效交易发生后,因成员企业破产,中国银联代为清偿后无法追偿的损失;

  4.因自然灾害发生的应由中国银联偿付的损失。

  (二)中国银联发生的特别风险损失,由中国银联分公司在年度终了45日内按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凡未申报或未按规定申报的,则视为其自动放弃权益,不得在以后年度再用特别风险准备金偿付或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中国银联分公司发生的特别风险损失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报送中国银联总部,由中国银联总部用税前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统一计算扣除,税前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不足扣除的,其不足部分可直接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中国银联总部税前提取特别风险准备金后,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或其他风险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中国银联收回已在税前扣除的特别风险损失,应直接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银行卡跨行交易为外币的,应按税法规定折算为人民币统一计算。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和上述规定,认真履行审核职责。

  七、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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