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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28
核心提示:深国税发〔2007〕41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07-03-08
深国税发〔2007〕4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7-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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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工作流程如下:

纳税人凭双方签署的退货合同或情况说明、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以及《认证结果通知书》填写《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申请单》,递交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科证明单管理岗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送税源管理科科长终审。

二、专用发票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无需申报抵扣并作进项税额转出。

1.认证不符;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三、在总局未以正式文件明确之前,小规模纳税人接受了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的,销货方可暂凭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购货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文书开具红字发票。

四、在总局未以正式文件明确之前,超过90天认证期的暂不能开具红字发票。

五、已开具的《通知单》丢失,由购货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情况说明,经审核后可予以补发《通知单》。

 

 

 

二○○七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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