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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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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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增加和更名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6年度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增加和更名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纳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分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银行等股份制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3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