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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07
核心提示: 粤国税发〔2007〕32号 全文有效成文
 
粤国税发〔2007〕3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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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金融机构从事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已逐渐展开,为规范我省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行为,促进个人实物黄金交易的发展,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金融机构从事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金融机构从事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我省预征率暂定为零。
三、从事个人实物黄金交易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按月汇总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情况,连同其它申报资料,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存查。
四、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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