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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自开微机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199
核心提示: 辽地税函〔2007〕47号 全文有效成文
 
辽地税函〔2007〕4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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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为保证发票信息的完整性,充分利用发票管理信息在“金税三期”工程中的作用,使纳税人领购发票、使用发票和发票的验旧购新在系统中实现,确保自开微机发票的纳税人(含使用自行开发软件开具《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和使用自行开发软件开具自用发票)软件传输口径与省地税局“金税三期”征管软件格式一致(见附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开微机发票纳税人使用的开具发票软件,每笔发票开具信息必须与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唯一对应。
    二、自开微机发票纳税人领购发票信息进行库存维护的输入口,必须与省地税局征管软件发票发售的输出口格式一致。
    三、自开微机发票纳税人发票开具信息的输出口,必须与省地税局征管软件验旧购新的输入口格式一致。
    四、各市局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及时部署和落实。
    五、此项工作应在2007年4月30日前结束,如没按上述要求进行软件修改而影响工作的,省局将追究各单位的责任。
    六、纳税人在软件修改过程中出现的涉及新征管软件的问题,由各市局进行汇总及时报省局“金税三期” 运行维护组。
 
    附件:发票管理系统接口文档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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