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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52
核心提示: 京财税[2007]13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
 
京财税[2007]13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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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后,凡属广告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香港完成的,对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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