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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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京地税营[2007]5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2-15
京地税营[200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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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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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七年二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勘察设计单位分包或转包勘察设计劳务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明确如下:
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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