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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23
核心提示:京地税营[2007]5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2-15
京地税营[2007]5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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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七年二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政策
    代理报关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报关相关手续的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一)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
    (二)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
    (三)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代理报关业务的营业税征收管理
    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按其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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