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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199
核心提示: 琼国税发〔2007〕23号 全文有效成文
 
琼国税发〔2007〕2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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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规定,国家对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到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已经注册的税务师事务所,但未通过海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年度年检合格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纳税人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申请时,税务机关应提醒纳税人提供相关鉴证资料,并做好审核工作。
    二、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指导,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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