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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35
核心提示:财税〔2007〕1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2-10
财税〔2007〕1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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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对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征税款专项用于核销挂账或增加拨备,不得用于分红。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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