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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内环高速公路加铺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施工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07
核心提示: 渝地税发〔2007〕35号 全文有效成文
 
渝地税发〔2007〕3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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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为改善内环高速公路的路容路貌,根据市政府、市交委统一安排,重庆市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及其项目子公司从2006年6月起全面启动内环高速公路加铺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该项目总投资20,054万元,涉及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分别由重庆市渝通公路工程总公司、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具体承建。根据《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纪要》(2003年第2期)的有关决定和《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重庆市地方公路水路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交委〔2003〕206号)的相关规定,经市局研究,并征求市财政局同意,现决定对内环高速公路加铺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应交纳的建筑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统一委托重庆市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及其项目子公司代扣代缴,由你局集中征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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