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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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粤国税函〔2007〕66号 全文有效成文
粤国税函〔2007〕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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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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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8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新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本文件下发后,原收费标准即行废止,省局以前文件与本文件相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
二、各地应按照要求,积极做好新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公示及宣传工作。
三、税务登记证的工本费收入,仍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1〕180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239号)的有关规定,采用税款缴库方法,开具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专用财政票据缴库,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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