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连续纳税期限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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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桂国税函〔2007〕58号 全文有效成文
桂国税函〔200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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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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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连续纳税期限的请示》(玉市国税发〔2007〕8号)收悉。经研究,对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16号令)第十九条“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中的连续纳税期明确为连续三个月。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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