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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滑板车轮胎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23
核心提示: 国税函〔2007〕114号 全文有效成文
 
国税函〔2007〕1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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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滑板车轮胎等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浙国税流〔2006〕78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汽车轮胎包括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滑板车、沙滩车、卡丁车等小全地形车虽然不同于行驶于一般道路的汽车,但仍属于机动车;用于这类车辆的轮胎虽具有断面较宽、速度较低等特点,但没有改变其作为机动车轮胎的本质,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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