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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300
核心提示:财税〔2007〕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1-24
财税〔2007〕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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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将盐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

  二、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

  三、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四、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暂维持不变,仍分别按每吨20元和12元征收。

  五、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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