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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63
核心提示:黔国税函〔2007〕1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1-23
黔国税函〔2007〕1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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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销售免税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生产销售应税产品和免税产品的企业须分别核算,并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三、凡已进入一机多票系统的生产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的企业必须使用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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