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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20
核心提示:辽国税函〔2007〕2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1-22
辽国税函〔2007〕2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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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6]945号)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你局要严格按通知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列入“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企业名单”的试点企业外购出口产品的真实性及相关业务进行认真核查,审核无误后,方可按规定审批办理免抵退税。执行中如遇有实际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保证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政策的顺利实施,同时便于税务部门有效管理,防止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发生,在各地上报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将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列名生产企业名单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名单见附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增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函〔2005〕356号)列名的试点生产企业名单同时废止。
二、本通知附件以外的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不包括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不得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三、列名试点企业外购的产品出口,须凭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规定的其他相关凭证等办理免抵退税。
四、列名试点企业从享受增值税返还政策的农资生产企业、福利企业等收购的产品出口,不能享受抵退税政策。
五、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其他问题,仍按财税〔2004〕125号、国税函〔2005〕35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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