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改千元版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版面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192
核心提示:吉国税发〔2007〕1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1-19
吉国税发〔2007〕1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1-19
 
字体: 【】 【】 【

 

吉国税发〔2007〕19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改千元版
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版面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适应长春市开展普通发票有奖活动的需要,省局决定更改长春市部分千元版商品销售统一发票为百元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更改范围
将长春市国税机关库存千元版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全部改为百
元版。改版发票代码为:122010620954;发票号码为: 01022501-02500000
二、更改方法
将千元版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小写千位金额栏通盖“百元版”印章。现对“百元版”印章的规格、字体和颜色规定如下:
1.规格:5×28mm
2.字体:宋体
3.颜色:大红色
改版所用印章,由长春市国税局制作。
三、改版后的商品销售统一发票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启用。
 
    附件:“百元版”印章式样(见纸质文件)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