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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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桂国税函〔2007〕2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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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税函〔200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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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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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国税函〔2006〕9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区自主开发的《增值税票表税比对系统》从2006年10月1日开始已经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内容,由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尚未推行到位,所以未做强制比对处理。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普通发票实行强制比对,各地要严格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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