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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滞纳金加收时间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55
核心提示: 大地税函〔2007〕8号 全文有效成文
 
大地税函〔2007〕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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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局:
2006年,我市因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临时调整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了保证征管和稽查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对加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滞纳金起始时间明确如下:
对补缴或查补的税款所属期限为2006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加收滞纳金起始时间统一确定为2007年1月16日。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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