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04
核心提示:鲁国税发 〔2006〕21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12-31
鲁国税发 〔2006〕2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31
 
字体: 【】 【】 【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不发青岛):

  现将《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提高对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高度重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培训力度,使个体税收管理人员认真领会、准确把握《办法》主要精神和基本要求,为稳步推进个体工商户的建帐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个体税收管理水平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各地要结合《办法》的贯彻,针对日常征管和宏观税负分析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制定针对性强、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切实强化对个体建帐户的税源控管力度。对申报税额低于双定户平均定额或长期偏低的个体建帐户,无充分理由的,一律依法实行核定征收或双定管理。
  三、各地在贯彻《办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