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委托代征技术合同酬金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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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大地税函〔2006〕14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12-28
大地税函〔2006〕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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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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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局:
为规范大连市技术市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强依法治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和大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技术合同酬金个人所得税实行委托代征管理的通知》(大地税发〔1998〕133号)自2007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现将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不再为个人所得税委托代征单位。
二、取消对个人取得技术酬金性质收入按4%附征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对个人取得的上述收入一律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各基层局要严格执法,认真查处虚假纳税申报等行为,加强税收征管,防止因取消委托代征后造成税款的流失。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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