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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财税库行”横向联网有关业务的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404
核心提示:湘国税函〔2006〕72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12-27
湘国税函〔2006〕72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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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缴税协议银行:
  我省“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自2006年7月1日运行以来,系统逐步稳定,数据准确,极大地提高了税款入库进度,方便了纳税人,减少了征纳成本。截至2006年12月,我省通过“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累计划缴税款51亿元。为确保“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的稳定高效运行,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配合执行。
  一、横向联网缴税协议签订问题。
  (一)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全省国税系统全面实行横向联网系统,停止原“税银”模式的缴税及签约业务。
  (二)横向联网缴税协议的签订时间由原来禁止纳税申报期签约改为7×24小时签约模式。
  (三)横向联网缴税协议签订过程中应注意核对纳税人帐号信息,防止出现重复绑定、交叉绑定等错误的发生。
  二、缴税凭证打印问题。
  各协议缴税银行及其营业网点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及时向完成税款划缴的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二ΟΟ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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