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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青岛市保险业专用发票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182
核心提示:青地税发〔2006〕21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12-26
青地税发〔2006〕21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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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了规范保险业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局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启用山东省青岛市保险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保险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的使用范围
  “保险发票”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保险公司,由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取保费时使用。
  二、发票代码及联次
  本次启用的“保险发票”(票样附后)均为微机发票:
  (一)“山东省青岛市保险业寿险专用发票”。规格为297mm×210mm;联次为单张三联式(使用撕裂钢线),分别为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分类代码为23702XX31209。根据鲁价涉发[96]272号文件规定,该发票最终销售价为0.25元/份。
  (二)“山东省青岛市保险业寿险专用发票”规格为190mm×127mm;分为三联式和四联式,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第四联为业务联;分类代码分别为23702XX31206、23702XX31207。根据鲁价涉发[96]272号文件规定,三联式和四联式发票的最终销售价分别为每份0.34元/份和0.43元/份。
  (三)“山东省青岛市保险业财险专用发票”规格为190mm×127mm;联次为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第四联为业务联;分类代码为23702XX31208。根据鲁价涉发[96]272号文件规定,该发票最终销售价为0.43元/份。
  三、关于集中打印保险单和发票(以下简称集中出单)的问题
  (一)除总局另有规定外,省公司在青岛且集中出单的保险公司统一使用省局监制的“山东省保险业寿险专用发票(集中打印专用)”。规格为297mm×210mm;联次为单张三联式(使用剪切线),分别为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分类代码为23700XX31205。根据鲁价涉发[96]272号文件规定,该发票最终销售价为0.25元/份。
  (二)集中出单机构统一向其主管地税机关报送集中打印发票计划。由市局汇总后报省局,由省局监制印刷,并逐级发放至集中出单机构,进行统一打印后,由集中出单机构将发票联和记账联分送至所属公司,所属公司应当将记账联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查。
  四、保险发票的地区代码的设定
  除“山东省保险业寿险专用发票(集中打印专用)”的地区代码设定为3700外,其他保险发票的地区代码均设定为青岛地区代码3702。
  五、发票的印制
  “保险发票”采用专用无碳水印纸监印,发票联用专用荧光油墨套印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发票代码用专用荧光油墨印制,发票号码为打码机打印,字体为哥特体,字高3.34mm,字宽1.86mm,字笔道0.34mm,字间距0.99mm,号码总长21.81mm。
  六、发票的包装
  “保险发票”每箱1000份,为方便各单位控管,发票管理系统核定每50份为一个发售单位。单张三联式发票核定每1000份为一个发售单位。
  七、发票的启用
  “保险发票 ”自2007年1月1日起启用,各保险公司原印有公司名称及险种名称的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07年3月31日,2007年4月1日起,各类旧版保险发票一律作废,所有保险公司的所有保险业务统一使用“保险发票”。
  八、收取保费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由各保险公司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相应发票。

  附件:山东省保险业寿险专用发票(集中打印专用)
   山东省青岛市保险业专用发票票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青岛监管局


                                                     二ΟΟ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点击下载票样:1、青岛市保险业(财险)、青岛市保险业(寿险)-1青岛市保险业(寿险)-2青岛市保险业(寿险)-3山东省保险业(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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