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代码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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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渝地税发〔2006〕34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12-22
渝地税发〔2006〕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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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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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税控系统”)代码初始化设置,确保货运税控系统顺利推广运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货运税控系统的初始化
(一)货运税控系统的基本情况
货运税控系统应用软件包括后台管理系统和开票软件两个部分,其中开票软件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版、中介机构代开版、企业自开版。后台管理系统和税务机关代开版开票软件为网络版,使用IE浏览器(建议使用遨游浏览器)登陆,数据实现省级集中。中介机构代开版和企业自开版开票软件为单机版,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和市局FTP上进行下载。
后台管理系统登陆访问地址:http://162.20.1.52/;税务机关代开版开票软件登陆访问地址:http://162.20.1.53/。后台管理系统和税务机关代开版开票软件服务器端的正式启用时间是今年12月21日。
市局在12月20日前完成货运税控系统初始化代码设置、全市通用角色设置和各区县局超级用户设置。各区县局要在12月25日前完成本局的初始化代码设置、角色管理设置和用户代码设置。确保2007年1月1日能够正式启用货运税控系统。
(二)货运税控系统代码的初始化设置
1.市局统一设置的代码
后台管理系统中 “登记注册类型代码表”、“行业代码表”、“发票种类代码表”、“征收项目代码表”、“征收品目代码表”、“纳税期限代码表”、“用户类型代码表”、“数据报送类型代码表”、“数据报送方式代码表”、“数据报送有效期代码表”和“税控收款机厂商代码表” 和“发票类型税率表”(模块二使用)、“发票模板表”、“发票代码表”的相关代码由市局系统管理员进行统一设置。
税务机关代开版开票软件中的“注册类型信息”、“隶属关系信息”、“预算科目信息”、“预算级次信息”的相关代码由市局系统管理员进行统一设置。
2.市局与区县局共同设置的代码
后台管理系统和税务机关代开版开票软件中的“税务机构代码”由市局与区县局系统管理员分级设置。税务机构代码包括税务机关代码和税务部门代码。税务机关代码由9位码组成,税务部门代码由11位码组成。市局在对“税务机构代码表”进行初始化设置时,仅设置各区县局的税务机构代码。各区县局下设税务所(或征收大厅)的税务机构代码由各区县局按照如下规则自行设置和维护。
各区县局在设置税务所(或征收大厅)的税务机构代码时,应编制9位税务机关代码。具体编码规则:区县局前7位码(见附件1),税务所(或征收大厅)前7位码与区县局相同;区县局第8、9位码为“00”,税务所(或征收大厅)为征收管理系统(ora**.bm_swdj_bm)的部门编码(bmbm)两位。
区县局内设科(室)税务部门代码,待总局明确其编码规则后再进行编制和设置,目前暂不设置税务部门代码。
3.区县局设置的代码
后台管理系统中的“街道乡镇代码表”由各区县局自行维护设置。街道乡镇代码为10位码,前6位码与区县局的税务机构代码的第2至7位相同,后4位码为随机码。后4位随机码应与征收管理系统(DS982.0版)的街道乡镇编码一致,如征收管理系统的街道乡镇编码不足4位的,则在征收管理系统(ora**.bm_swdj_jdxz)的街道乡镇编码(jdxzbm)之前加“0”补足4位。
(三)后台管理系统的角色管理
市局统一设置了全市通用的6种角色功能权限,包括系统管理员角色和业务操作员角色,各种角色包括的具体功能权限(见附件2)。如市局统一设置的6种角色无法满足需要的,各区县局可自行添加本局适用的角色权限。
(四)货运税控系统的用户管理
后台管理系统中,只有在税务机构代码设置和角色管理设置完成后,才能进行用户管理的设置。一个税务机构可以对应若干个用户名,一个角色也可以对应若干个用户名,但一个用户名只能对应一个税务机构、一个角色。
开票软件(税务机关代开版)中,只有在税务机构代码设置完成后,才能进行用户管理的设置。
1.用户名代码的编码规则
用户名代码由11位码组成。用户名代码前7位与该用户所在的税务机关的税务机构代码前7位一致;后4位码为随机码,同一人员在该系统的用户名代码后4位码应与征收管理系统(DS982.0版)用户名编码后4位码一致。
2.市局维护的用户名代码
市局为各区县局设置一个超级用户(具体代码详见附件1),初始密码为“12345”。区县局使用该用户进行系统管理与维护。
3.区县局及税务所用户代码的设置
各区县局系统管理员(即超级用户)在本级税务机构权限范围内,对区县局和税务所(或征收大厅)所有用户的用户名代码进行设置。区县局以下不得再设置系统管理人员。
二、税务代开票完税凭证录入征管系统的问题
在启用货运税控系统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完税凭证在货运税控系统中生成、保存、打印输出。在税收征管系统(DS982.0版)与货运税控系统没有接口之前,这些完税凭证只能通过手工录入税收征管系统,并最终在税收征管系统中完成入库销号记帐等操作。
在货运税控系统开票软件(税务机关代开版)中添加税票信息时,税票字轨按照新版税票字轨进行录入,税票起止号码的录入标准:“税票流水号起(7位)”、“税票流水号止(7位)”。
在税收征管系统(DS982.0版)中手工录入税票时,其税票号的录入规则:“局编码(2位)”+完税凭证类别码(1位,“9”为缴款书、“8”为完税证)+“年份(2位)”+“税票流水号(7位)”,录入的税票号为12位码。
三、有关业务规程
货运税控系统启用后,对纳税申报受理,货运发票信息采集、传递、审核检查,发票信息与纳税申报信息的比对,比对结果处理等方面的工作,各区县局要严格按照《公路、内河货运业发票税控系统营业税“票表比对”及货运发票稽核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要求进行处理。
(一)货运发票信息采集、传递
1.征收机关(税务所或征收大厅)应于每月14日前(含当日,下同。若遇法定休假日的情况,比照征管法实施细则顺延规定的天数),完成采集货运发票存根联数据以及对未申报企业及时催报等工作,并在后台管理系统中确认本级上传的货运发票存根联信息。
2.区县级税务机关应于每月20日前(节假日不顺延)在后台管理系统中确认本级上传的货运发票存根联信息。
(二)货运发票的审核检查
1.比对异常的新版货运发票的审核检查、检查结果反馈等工作的有关要求与旧版货运发票的有关工作要求一致。
2.货运发票审核检查的统计分析工作应区分新版货运发票和旧版货运发票,报表与分析均分别报送,有关工作要求与旧版货运发票相同。
3.市局收到总局清分下发的货运发票信息比对结果后,将及时上传到市局FTP中,以便各区县局下载审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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