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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184
核心提示:国税函〔2006〕123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12-20
国税函〔2006〕123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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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下发后,一些地方来电咨询,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仅涉及目录变更问题,不涉及政策调整。目录变更后,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产业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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