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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及换发《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45
核心提示:青地税函〔2006〕15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12-13
青地税函〔2006〕15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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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06年度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及换发《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的范围
  所有已认定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
  二、年审的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帐号、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状况、联系电话等。
  2.纳税情况。包括本年度实现的营业额、营业成本、应纳税额、实缴税额和欠缴税额等。
  3.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备、帐簿设置、财务核算状况等。
  4.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情况。包括货物运输业发票领购、使用、结存、保管、缴销及违章情况。
  三、年审的程序
  (一)在今年的发票专项检查工作安排中,市局已要求各单位对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情况进行了初审。接到本通知后,主管地税机关应通知自开票纳税人领取《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年审表》),纳税人填写盖章后连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道路、水上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发票领购簿》(审核后退回),一并报主管地税机关。
  (二)主管地税机关接到自开票纳税人申报的《年审表》及有关资料后应重新进行审核,并逐级签署审核意见。
  四、年审执行标准及有关问题处理
  (一)对年审符合《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为年审合格,换发新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有效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并在《发票领购簿》上加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二)对年审发现存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为的自开票纳税人,暂缓通过年审,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如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法处理,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清缴货物运输发票,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并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三)《年审表》由各单位在金宏网上自行下载,《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由市局统一印制,下发各单位使用。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各单位要加强对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二)结合年审,认真开展检查。结合本次年审,对自开票纳税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掌握本辖区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发票的使用情况。对自开票纳税人为其他纳税人或挂靠车辆代开发票的,按规定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依法追缴税款,并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 结合本次年审,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各单位要结合年审工作,了解自开票纳税人收入、成本、费用、盈亏等情况,确定本单位“发票开具额度警戒线”,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实施有效监控,对超过“警戒线”限额的,要严格审查其货物运输业务的真实性,确保发票开具的合理、合法。

  附件:《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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