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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涉外税务审计规程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42
核心提示: 关于印发《涉外税务审计规程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涉外税务审计规程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6〕2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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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
        自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涉外税务审计规程》(以下简称《审计规程》)以来,我市部分地区开展了此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在操作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为了有效实施总局规程,现结合宁波实际,制定《宁波市涉外税务审计规程操作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今年年底前,各地应按照审计工作量,选择1到2户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税务审计,同时确定并上报专职审计人员名单(不得少于2名)。审计人员要切实掌握税务审计技巧,熟悉审计工作流程,为开展税务审计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
各地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年的审计计划上报市局,同时将跨县(市)、区经营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涉外企业的名单及其基本情况上报市局,以便市局组织联合审计。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宁波市涉外税务审计规程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涉外税务审计规程》(以下简称《审计规程》),根据《审计规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38号)的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局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实施涉外税务审计工作,牵头组织实施对跨县(市)、区经营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涉外企业的联合审计工作,负责市本级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的组织、协调。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国联查重点审计户在我市的调查审计工作。
根据《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鄞州区、慈溪市、余姚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国家税务局进一步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甬国税发〔2005〕101号)的规定,文件所涉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的税源管理四科负责本地区《审计规程》的具体实施,负责本地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的组织、实施。
根据《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市科技园区、宁波大榭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进一步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甬国税发〔2005〕102号)的规定,文件所涉各区国家税务局的税源管理一科负责本地区《审计规程》的具体实施,负责本地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的组织、实施。
增加县(市)区局涉外税务审计的岗责。
第三条 涉外税务审计是通过利用审计程序、现代审计技术和相应的工作底稿制度,对涉外企业申报纳税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深层次审核的管理性手段,对于防范税务风险、增强企业纳税遵从方面具有促进作用,是涉外企业日常检查的主要手段。
第四条 《审计规程》主要适用于企业所得税的审计,但在实施审计时也应对本税务机关其他主管税种一并进行审计。
第五条 《审计规程》中规定的工作底稿量较大,可以选择性使用。各地应根据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工作重点,选择审计事项,确定相应的工作底稿要求。

第二章 关于涉外税务审计工作流程
第六条 审计对象的选择与确定
各地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纳税大户选择法、行业选择法、循环选择法、纳税状况总体评价选择法、其他选择法等5种审计对象的选择与确定方法中,选择相应的方法确定审计对象,有条件的地区可按循环选择法确定本地区的审计对象,选择其他方法的,审计面不应低于正常申报户数的5%。对同一涉外企业的税务审计,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超过1次。各地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年的《年度税务审计计划表》上报市局,并通报有关部门,避免重复下户。
第七条 案头准备阶段
1.案头审计是审计程序的关键一环。应按《审计规程》的要求,尽可能多的收集纳税人各方面的资料,要充分利用基础数据库,不得到企业重复搜集已有的涉税信息。
2.对涉税信息进行充分的分析,运用分析性复核找出重点审计项目(可根据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复核指引进行);对纳税人的会计制度与内部控制进行初步评价,为确立重点审计项目提供依据。审计人员对资料分析判定后完成审计项目确定工作底稿。
3.各地应根据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工作重点,选择审计事项,按《审计规程》的要求制定每一重点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与具体审计步骤,确定相应的工作底稿要求,安排审计人员及预算审计时间,做好总体工作安排,提高审计效率。
4.根据《审计规程》的要求填写《税务审计通知书》,送达《税务审计通知书》时,应同时出示税务检查证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
第八条 现场实施阶段
1.现场实施初始,对会计制度与内部控制执行状况,运用审计抽样方法,进行遵行性测试,根据测试结果及时调整审计计划。
2.根据修订的后的计划,进行确定性审计,建立项目审计结论。
3.将项目审计结论导入税种审计程序,建立税种审计结论;汇总整理,进行总体分析性复核,形成总体审计结论。在撤离检查现场前,就查出的问题与纳税人初步交换意见,草拟审计报告。
第九条 审计终结阶段
各地国际(涉外)税务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审计规程》中对审计终结阶段的要求,按程序行政,制发各类税务文书。
1.根据审理后的《税务审计报告》,确认情况,向纳税人发出《初审意见通知书》。
2.根据《初审意见通知书》和纳税人回复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后下发《税务审计处理决定书》。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而要求行政复议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做好复议工作。
4.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涉外企业有国际避税嫌疑的,应及时送交反避税环节处理,发现有重大偷逃骗税行为的,应按规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5.税务审计终结时,税务机关汇总、整理各阶段的工作底稿和有关税务文书等并装订成册,按照税务审计档案要求按户归档。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在审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审计规程》规定的流程操作,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审计规程》是总局规章,其所列文书与其他税务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审计规程》中有文书名称而无样式的,在总局统一规定之前,暂按本文后附的样式使用。
第十二条 各地于年未向市局上报《年度税务审计工作统计表》,并做好涉外税务审计工作的总结,向市局上报案例1-2例,便于市局组织经验交流。

 

 

 

 

 

 

 

 

税务审计通知书
____ 国税 审字( ____ )第 ____ 号
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我局决定从 年
月 日起,派 等人对你(单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执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届时请将有关资料准备齐全,应准备的有关资料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工商营业登记证副本;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收款收据购印证;
三、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的:
(一)购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收款收据(包括已经使用的和未使用的);
(二)各类会计报表;
(三)各类纳税申报表;
(四)各类帐册,总帐以及所属的明细帐、现金帐和银行日记帐等;
(五)记帐凭证;
(六)其他有关的资料
如你单位有因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不能接受检查或以上稽查人员应回避的,必须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提出申请。

签发人(局长签名):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税务审计报告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姓名):

案件编号 登记注册类型
法定代表人 检查类型 检查期间 至
检 查 人 审计实施时间 至
问题标志 是否需移送反避税调查 是否需移送稽查
以往是否
审计过 原案件编号 原实施机关
原实施人员 原检查时间 至

当事人及当事人税款缴纳情况:


调查取证过程及违法事实:


法规依据:


处 理 意 见:


少缴或不缴税款责任分析:

 

 

其他说明事项:

 


审理复核意见:

 


局长意见:

 


初审意见通知书
____ 国税 审字( ____ )第 ____ 号

XXXX公司(企业):

 

 

 

 

 

 

 


(公章)

年 月 日
税 务 审 计 处 理 决 定 书
____ 国税 审字( ____ )第 ____ 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姓名):
 

 


以上应缴款项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到 缴款,并调整有关帐务。


(公章)

年 月 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或提供相应担保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年度税务审计工作统计表

填报单位:
单位:户、万元
本地区所辖企业户数 本年度审计计划户数 本年度审计结案户数 审计调整流转税应税收入额 审计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审计弥补亏损额 审计调整应征税款数 审计调整税款入库数 移交反避税环节户数 移交稽查环节户数 备注
流转税 所得税 流转税 所得税
 

 

 


年度税务审计计划表
填报单位:
当年所辖外资企业户数:

审计对象确定方法 被审计企业名称 被审计企业性质 国外投资方国别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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