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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道路汽车补充客票换版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8  浏览次数:314
核心提示:大地税告〔2012〕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2-03-14
大地税告〔2012〕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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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2年4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启用《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道路汽车补充客票》(0.5~20元、20~100元)。与上述新版发票相对应的旧版《辽宁省道路汽车补充客票》(1~20元、20~100元)可以使用到2012年6月30日。
  纳税人应当于2012年7月31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已使用和未使用的上述旧版发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交验、缴销等相关事宜。逾期使用旧版发票的,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新版发票式样及防伪措施可以登录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http://www.dl-l-tax.gov.cn/)查看。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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