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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197
核心提示: 冀国税函〔2006〕443号 全文有效成
 
冀国税函〔2006〕44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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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督促企业及时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进一步做好对非出口退(免)税货物的征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各市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在每个申报期内,要督促企业及时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并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记载的出口日期,在申报期满前20日内,用文字或电话通知出口企业,按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规定,凡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征收增值税的出口货物,各市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在下一征税期满前5日内,填写《出口企业出口征税通知单》(见附件)通知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并计入出口企业台账。主管税务机关在征税后应及时向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反馈。
三、出口企业受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不论出口的货物是否享受出口退(免)税,还是被代理企业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必须到各市局主管退税管理部门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四、各市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督促企业申报而未通知,应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征收增值税而未向征税机关填开《出口企业出口征税通知单》的,省局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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