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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哈尔滨烟叶公司和牡丹江烟叶公司及其所属县市级烟叶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01
核心提示:黑国税函〔2006〕34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12-07
黑国税函〔2006〕34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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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绥化市国税局:
  按照《黑龙江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取消县级烟叶公司法人设立烟叶分公司并向所属烟叶公司报账的决定》(黑烟发〔2005〕124号)要求,我省烟叶企业取消县级烟叶公司法人资格,按照管辖范围分别向主管烟叶公司报账,由哈尔滨烟叶公司、牡丹江烟叶公司对所辖分公司分别进行统一核算。为支持烟叶企业改革发展,并兼顾烟叶种植地的财政利益,现将烟叶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哈尔滨烟叶公司、牡丹江烟叶公司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管理,其实现的增值税按10%的比例向公司所在地国税机关缴纳,其余90%的增值税额,按其所属县(市)级烟叶公司收购金额占市公司收购金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并由各县(市)级烟叶分公司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省局于每年11月底前,将当年12月至次年11月底前的增值税分配比例通知各有关县(市)国税机关。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各地增值税分配比例见附件1。
  二、承担复烤业务的烟叶企业,从事烟叶复烤加工实现的增值税在其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三、县(市)烟叶公司使用的收购发票,由所在地国税机关负责发售和管理。县(市)烟叶公司开具的收购发票记账联,应与收购发票汇总单一起装订成册,由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审核后,签字盖章,分别报哈尔滨烟叶公司、牡丹江烟叶公司作为抵扣凭证。
  四、本通知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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