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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71
核心提示: 国税函〔2006〕1183号 全文有效成文
 
国税函〔2006〕118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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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物柴油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6〕16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的规定,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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