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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长春市农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改制涉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193
核心提示: 吉地税函〔2006〕125号 全文有效成
 
吉地税函〔2006〕12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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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长春市农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涉税情况的请示》(长地税发〔2006〕89号)及《关于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所属四户企业改制涉税情况的请示》(长地税发〔2006〕103号)收悉。现就以上五户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涉税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欠税开发票问题
对长春市农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住宅建设开发公司、长春市旧区房屋改造管理处因欠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而未能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问题,可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116号)第十一条办理,即:欠税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收缴发票后,以前年度为消费者事实上已经提供了劳务或销售了不动产,消费者已经结清价款,欠税人一直没有为消费者提供发票,导致消费者难以做帐务处理和办理产权。为了保障消费者利益,在消费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确实为其提供了劳务或销售了不动产,经市州局审批同意后,由主管税务机关监督纳税人为消费者开具发票。开出的金额及涉及的税款,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记录明细存档,并依法向欠税人追缴欠税。
二、关于欠税挂账问题
根据市国资委对上述五户国有企业改革方案的批复,我们就“改制形式”等问题进一步咨询了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意见,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长春市农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国资委批准其采取“先筹措资金一次性理顺全部职工劳动关系,后清查并一次性处理资产,对企业关门走人的改革方式”,即职工关系单退出,企业停业不再生产经营。尽管企业改制前欠税数额较大且障碍改制顺利进行,但目前省局及省政府均无权减免,能否暂视同“空壳企业呆账税金”核算和管理,待报告省政府后再议。
(二)对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所属四户企业长春市大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房地产开发总公司、长春市住宅建设开发公司、长春市旧区房屋改造管理处,长春市企业改革与经济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其改制形式为“整体承债式寻求受让企业兼并”。在实际工作中,相关部门对“整体承债式兼并”,有多种解释及方案选择,不同的兼并方案可执行的税收政策也各不相同,目前这四户企业还没有与受让方进行意向性的兼并谈判,因此,还无法认定其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请你单位密切关注企业改制动向,积极为企业提供税收政策支持。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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