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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货物有关出口退税申报审核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13
核心提示:鲁国税函〔2006〕32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11-26
鲁国税函〔2006〕3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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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货物有关出口退税申报审核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10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出口合同电子备案数据是审核、办理备案货物出口退税的重要依据,各地在审核企业备案货物出口退税前,应将出口企业备案的纸质凭证与电子备案数据逐一认真核对,在核对无误的情况下,方可用电子备案数据审核备案货物的出口退税。
       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6.1版软件已放置省局服务器CENTRE\进出口处\省局工作布置栏目录下,请各地自行下载使用。
       三、各地在办理合同备案货物出口退税中遇到的问题以及软件运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要及时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电子文档上报路径:省局服务器CENTRE/进出口处/各地上传相应目录下。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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