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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17
核心提示: 闽国税函〔2006〕352号 全文有效成
 
闽国税函〔2006〕35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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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发票保证金的管理,严格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防范和堵塞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35号)的要求,对发票保证金的收取范围、标准和结算等方面作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以前年度收取、目前仍未退还纳税人的发票保证金必须全部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并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资金的收支,除缴入国库、退还纳税人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发票保证金收取范围:发票保证金只对外省临时到我省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本省范围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

三、发票保证金收取标准:交纳发票保证金领购发票,面额为佰元版的,每本500元;仟元版的每本3000元;万元版的每本5000元。

上述版面发票每次最多限购两本,并实行按月核销和验旧换新的领购办法。需跨月使用已领未用发票的,应在每月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使用情况后继续使用该发票。

四、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人的发票保证金时,应当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五、发票保证金的结算:交纳发票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结束完成各项纳税事宜后,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全额退还其已缴纳的发票保证金;发现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相应的处罚,然后办理退款手续。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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