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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鸡西绿海、金源分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60
核心提示: 黑国税函〔2006〕321号
 

黑国税函〔2006〕3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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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大庆、鸡西市国家税务局:
  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鸡西绿海、金源分公司(以下简称2家分店)为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全资开设的直营连锁企业,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根据《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发[2003]96号)精神,经省局研究决定,同意对2家分店增值税的征收采取当地预征,总部统一汇算清缴的办法,2家分店按照0.8%的预征率缴纳增值税。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涉税事项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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