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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机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升级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322
核心提示: 大国税函〔2006〕110号 条款失效成
 
大国税函〔2006〕110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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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升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29号)要求,加油机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将从目前的1.1版升级为1.2版。为此,市局对我市目前加油机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软硬件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各基层局对加油站的管理现状进行了调查。在此基础上,我们对升级软件进行了安装测试,并对基层局设备进行了更新。目前加油机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升级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市局决定自即日起对我市加油机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进行升级。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升级工作内容
本次加油机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升级包括二项工作,一是对税务机关内部使用的加油机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软、硬件升级,即系统软件升级和主动式读卡器升级;二是对加油站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主动式读卡器进行升级。
二、税务机关加油机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升级
1、系统升级
系统升级软件及相关操作说明已挂在FTP\下载\信息中心\控加油机V1.2版文件夹下,请各局自行下载,由信息科对系统进行升级。市局信息中心负责具体的升级工作。联系人:曲直,电话:84384160
2、主动读卡器升级
由于我市在应用加油机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之初配备各局使用的是长沙苏博泰克数据有限公司生产的主动式读卡器,不具备升级功能,不能升级后继续使用,因此市局重新购置已升级完毕的主动式读卡器统一配备各局使用,不需要各局进行升级。此项工作应于11月30日前完成。
三、纳税人主动式读卡器进行升级(已失效)
在应用加油机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之初,我局按照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要求实行的是纳税人每月附报纸质相关报表模式,因此,未要求纳税人配备主动式读卡器。此次升级,按照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和计量性能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国税发[2006]33号)要求“加油站应配备主动式读卡器和IC卡”,“加油站纳税人按月办理纳税申报时,必须持税控加油机IC卡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月加油数据”。按此要求,纳税人应购置主动式读卡器。各基层局应要求纳税人自行购置升级后的主动式读卡器并按照每个加油机站一个读卡器、每台加油机一个IC卡、并适当留有备用的原则购置硬件设备。纳税人购置主动式读卡器和IC卡后,各局应对纳税人购置的IC卡进行初始化发行。此项工作应于12月31日前完成。
四、中石油、中石化加油站升级(已失效)
按照总局文件规定“石化、石油集团所属加油站(连锁加盟除外)税控装置的更换问题由其自行解决。如何使用IC卡报送加油数据问题,另行规定。”
五、加油机读卡器、IC卡供货商和联系方式
市局明确大连森科公司作为此次升级的供货商和售后服务单位,由其按照总局的规定,对外销售读卡器并提供售后服务工作。
六、几点要求
1、推行加油机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是强化加油站纳税人管理的重要手段,各局应充分重视此次升级和管理工作,应配备专人负责升级和管理工作,积极做好升级的宣传准备工作,做好纳税人的动员解释工作,确保此次升级工作按时完成。
2、自2007年1月1日起,加油站纳税人按月办理纳税申报时,必须持税控加油机IC卡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月加油数据。各基层局应通过人机结合的方式将加油站申报纳税数据和IC卡抄录的数据进行比对。比对相符的,按规定申报纳税;比对不符的,要及时查找原因,并移交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处理。
3、各局对加油站纳税人的管理应实行属地管理,但综合业务部门必须设置专人负责加油站纳税人稽查工作,每季度至少一次持主动式读卡器对加油站进行稽查,将稽查数据与纳税人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并分别进行处理。
4、对于市局统一配置的加油站管理设备,各单位要实行专人专用,明确保管责任人,坚决杜绝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人为损坏或挪作他用现象发生。
5、各局要以此次升级工作为契机,对所管辖加油站税控加油机使用情况进行彻底调查,全面掌握所管辖加油站安装使用税控加油机数量、加油枪数量,对加油机、枪损坏不具备税控功能、未按照总局要求安装使用税控加油机的,严格按照《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理。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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