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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标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56
核心提示: 吉地税函〔2006〕113号 全文有效成
 
吉地税函〔2006〕1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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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近来,接到部分企业和相关部门反映商标代理业务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商标代理企业接受委托,代委托方办理商标注册、咨询等相关事宜,此项业务属营业税“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范围,对商标代理企业应按照其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减除代委托方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缴纳的商标规费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减除凭证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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