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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95
核心提示:京地税个[2006]45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11-10
京地税个[2006]45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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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866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权转让取得违约金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6]4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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