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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176
核心提示: 京地税企[2006]457号 全文有效成文
 
京地税企[2006]45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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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4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六年十一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4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是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其宗旨是推动中国学术界对重大国际问题的战略性综合研究,推动国内外研究机构的学术交流,以提高中国研究人员对国际形势的分析能力和预测水平,为促进我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提供必要的政治、经济信息,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或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二ОО六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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