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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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粤财法〔2006〕11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11-01
粤财法〔2006〕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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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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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0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党政等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办法继续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304号)执行。
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56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粤财法[2004]33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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