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税收协定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8  浏览次数:262
核心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69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7-19
 
字体: 【】 【】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国企业提供劳务构成常设机构利润归属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104号)收悉。现就文中所提有关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的规定,具体执行中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时,则可判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

  二、如果项目历经数年,而外国企业的雇员只在某一期间被派来华提供劳务,劳务时间超过六个月,而在项目其他时间内派人来华提供劳务未超过六个月的,仍应判定该外国企业在华构成常设机构。该常设机构是对该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的所有劳务而言,而不是某一期间提供的劳务。

  三、外国企业通过其雇员在中国境内为某项目提供劳务构成常设机构的,其源自有关项目境内劳务的利润应视为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并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