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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对代理方申报抵扣海关代征增值税税款后是否必须申报向委托方相应销售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55
核心提示: 深国税函〔2006〕254号 全文有效成
 
深国税函〔2006〕25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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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局:
  你局《关于对代理方申报抵扣海关代征增值税税款后是否必须申报向委托方相应销售问题的请示》(深国税稽发〔2006〕12号 )悉。在代理进口中,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代理进口单位、委托进口单位两个单位名称,若海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由“代理方”申报抵扣税款的,则表明“代理方” 事实上从事自营进口业务。因此,对于“代理方”将此货物转让给“委托进口单位”时则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开具发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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