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193
核心提示: 吉国税发〔2006〕250号 全文有效成
 
吉国税发〔2006〕25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0-08
 
字体: 【】 【】 【

 

吉国税发〔2006〕250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1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培训
纳税评估是当前各级国税机关全面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税收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更是一项政策业务强,技术层面复杂的管理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切实提高对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重要性的充分认识,同时加强对《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政策业务的培训,提高干部的业务素质,全面落实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具体要求。
二、明确岗责,完善制度
  各市、州局要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职责,积极探索本地开展纳税评估的有效方式、方法和途径。结合实际适当充实人员,设立所得税纳税评估岗位,或在目前的税政管理和基层征管工作岗位中,明确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职责。建立起规范的、更具可操作性的纳税评估工作机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逐步形成规范、有效的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纳税评估工作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应《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的规定执行。
三、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各市、州局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实际,选择运用有数据来源的纳税评估指标,同时确定本地及所属县(市、区)的相关预警峰值,建立适合本地实际的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着重选择重点行业、长期亏损、税负率偏低等类型的企业作为本地纳税评估工作的重点,采用人机结合的办法,以点带面,逐步推进。要充分利用现在征管系统中能够提供的有效数据,结合日常工作经验及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切实开展工作,确保纳税评估工作有成效,努力使纳税评估工作正常化,避免形式化。
四、加强沟通,部门联动
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涉及整个税收工作的方方面面,所得税管理部门必须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和配合,建立国、地税机关、其他税种管理部门、稽查部门的联合评估协作机制,避免重复评估,进一步完善上下互动、部门联动机制,确保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地要认真总结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经验、成果,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和问题、建议等反馈省局。各地应于每年3月底将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总结、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统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优秀案例(2件)上报省局(所得税处)。每年9月底前报送上半年统计报表和案例(2件)。
 
附件: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情况统计表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